八旬礦主十五年血淚維權:政策幌子下的資產掠奪,偽造公章注銷背后的權力黑箱
“從荒溝里刨出年產6萬噸的合法煤礦,卻被地方政府借‘聯(lián)并’之名強取豪奪;企業(yè)注銷的公章是假的,我的簽名是仿的,維權十五年,法院竟用‘超起訴期限’當擋箭牌,把我死死擋在正義門外!”近日,年近八旬的孟永林顫抖著掏出一沓泛黃卻字字千鈞的材料。每一頁都浸透了一位民營企業(yè)家十五年的血淚與絕望。這場圍繞陜西省旬邑縣臺家山煤礦的風波,撕開了基層治理中權力失控的傷疤。
二十年創(chuàng)業(yè)血汗成“唐僧肉”,“聯(lián)并政策”淪為強搶借口
時間倒回1984年,孟永林聽朋友說咸陽市旬邑縣第界鄉(xiāng)潘川溝這個偏僻的山溝溝里有煤,便動了創(chuàng)業(yè)的心思,隨即動身前往考察,在考察一年后。1985年,他正式下定決心在此建礦,孟永林帶著全部家當鉆進這片荒溝,啃干糧、住窩棚,硬生生在亂石堆里刨出了臺家山煤礦的雛形。1986年到1988年,他又全力投入到修通進山公路、平整場地的工程中,這三年間,煤礦毫無收入,直到后來響應旬邑縣政府招商引資的號召,經縣政府、縣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局正式批準,這家個體獨資企業(yè)才逐步站穩(wěn)腳跟。孟永林自籌資金完善礦區(qū)設施,終于在1998年實現年產6萬噸煤炭的規(guī)模2個斜井和一個立井,陸續(xù)辦齊采礦許可證、煤炭生產許可證等全套合法資質,成為當地少有的“四證齊全”的正規(guī)煤炭企業(yè)。
近二十年苦心經營,臺家山煤礦井田面積達1.4211平方公里,地質儲量近2000萬噸,產銷兩旺的勢頭讓孟永林看到了安享晚年的希望。
可他萬萬沒料到,2003年一句“大招商、招大商”的口號,竟成了地方政府覬覦其資產的“遮羞布”。旬邑縣政府拋出臺家山礦區(qū)聯(lián)并改造方案,計劃將臺家山、昌運等四家本地小煤礦合并組建“旬東煤業(yè)有限公司”,而這場本應自主協(xié)商的聯(lián)并,從一開始就藏著權力掠奪的獠牙。
“我們四家礦主本同意自主聯(lián)并,可縣政府硬要塞進來一個河北中達集團,逼我們接受其主導聯(lián)并!”孟永林的聲音里滿是憤怒與無奈。在礦主們明確拒絕后,旬邑縣政府的流氓手段隨即登場:先是涇陽縣法院副院長張利明等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,將孟永林在西安市青年路非法逮捕,逮捕時給他戴的是背銬,隨后又將他交給涇陽縣公安局刑警隊隊長劉可學,前后非法拘禁了五十九天;另一邊,旬邑縣公安局則直接前往位于旬邑縣的臺家山煤礦抓捕工人,并給孟永林的兒子戴上手銬,用家人安危逼迫他就范。同時,政府部門還以“安全生產檢查”為借口,派大批人員突擊查封臺家山煤礦,把工人關進鐵籠示眾,停發(fā)火工用品、強制停產,甚至動用公安干警荷槍實彈上礦巡查,制造白色恐怖!2003年2月,我們礦采煤工隊隊長黃鎖民的弟弟,就因為正常放炮出煤被抓走,在鐵籠里關了整整兩天兩夜,受盡折磨!”高壓威懾下,礦區(qū)徹底陷入癱瘓,正常生產戛然而止,孟永林的心血被瞬間扼住喉嚨。
更令人發(fā)指的是,省市批文四家“煤礦”聯(lián)并本與中達公司毫無關系。但旬邑縣政府為了拉攏這家外來企業(yè),竟在未征得任何一位礦主同意的情況下,于2003年4月24日私下與中達公司簽訂《旬邑縣臺家山礦區(qū)聯(lián)并改造合作合同》,白紙黑字約定由縣政府出面“協(xié)調”四家煤礦資產聯(lián)并重組,幫中達公司掌控旬東煤業(yè),而中達公司則從2005年起,每年向縣政府支付90萬元“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資金”——這哪里是“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資金”,分明是權力尋租的“保護費”!旬邑縣公安局在涇陽縣刑警隊拘留孟永林期間,給其兒子戴手銬,迫使其簽訂聯(lián)并合同,合同簽訂后,旬邑縣政府的施壓變本加厲,最終把孟永林等人逼到旬邑縣招待所,而那份《企業(yè)聯(lián)并改造合同》,就是在這樣家人被威脅、自己遭非法拘禁的恐怖環(huán)境下,被強行逼迫填寫的。“副縣長張軍濤當時拍著桌子說,簽了字就公證,公證后把合同給你們,結果合同一簽就被搶走,再也沒見過蹤影!”孟永林怒斥,這份合同從頭到尾都充斥著違法違規(guī):依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條,受脅迫簽訂的民事法律行為本就可撤銷,屬無效合同;更違反《企業(yè)國有資產法》等強制性規(guī)定,臺家山煤礦的礦建、機電設備等淺層資產未做評估,井巷、近2000萬噸煤炭儲量等核心資源更是被直接無視,連合理作價都沒有;約定的525萬元補償款僅支付157.5萬元,剩余367.5萬元去向不明,大概率成了官商勾結的“分紅”。最惡劣的是,合同簽訂后,既沒有正規(guī)的資產移交程序,也沒有資產移交清單,中達公司就帶著一批社會人員闖入礦區(qū),暴力驅趕孟永林及管理人員。最終,孟永林在無合同、無公證書、未核對任何資產的情況下,被硬生生從自己打拼了二十年的煤礦里拖了出來——這哪里是聯(lián)并,分明是借政策之名實施的搶劫!
注銷登記藏驚天黑幕:偽造公章、假冒簽名,省級部門越權操作助紂為虐
被趕出煤礦后,孟永林開始了漫漫維權路,索要合同原件、投訴行政干預,可所有舉報都石沉大海。2017年,他以臺家山煤礦名義將中達公司、旬邑縣政府訴至法院,請求確認兩份聯(lián)并合同無效,卻意外撞破了一個更黑暗的陰謀:臺家山煤礦已于2004年9月22日被注銷登記!
“我根本不知道企業(yè)被注銷了!這是要徹底斷我的活路!”孟永林立即趕往陜西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下稱“省監(jiān)管局”)查詢檔案,結果讓他脊背發(fā)涼:注銷登記竟是省監(jiān)管局直接辦理的,而且是在旬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規(guī)操作!依據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四條,企業(yè)登記注銷應遵循屬地管轄原則,省級登記機關越過縣級機關直接辦理,程序嚴重違法,這分明是故意規(guī)避屬地監(jiān)管,為非法注銷鋪路。
更可怕的是,檔案里全是偽造的文件:《個人獨資企業(yè)注銷登記申請書》《清算報告》《企業(yè)申請登記注冊事項委托書》上的“旬邑縣臺家山煤礦”公章是偽造的,孟永林本人的簽名、名章也全是仿冒的!依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,偽造公司印章已構成刑事犯罪,可這份充斥著犯罪痕跡的注銷材料,竟能順利通過省級部門的審核,背后的權力運作令人不寒而栗。檔案顯示,辦理注銷的委托代理人是周金良——中達公司旗下旬東煤業(yè)的監(jiān)事,可孟永林直言:“我這輩子都沒見過這個人,更不可能委托他辦注銷!”
為證實公章偽造,孟永林向公安機關報案,并申請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。司法鑒定意見書白紙黑字確認:注銷材料上的印文,與孟永林保管的真實公章印文在筆畫細節(jié)、運筆特征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,系偽造形成。六年前,孟永林到西安開元路派出所報案,指控周金良涉嫌偽造印章罪,可案件卻被辦案民警魯任杰刻意拖延。直到孟永林舉報魯任杰后,警方才不情愿地找到周金良,周金良當場供認印章是老板李連祥給的。可當民警找李連祥核實時,李連祥一句“忘記了”就輕松搪塞,案件就此擱置——既不移交審查,也不給出結論。孟永林要求派出所出具書面報案結果,民警以“需請示所長”為由推脫,此后便杳無音信。這哪里是辦案,分明是在為違法者站臺!
2019年7月15日,孟永林依據《個人獨資企業(yè)法》等規(guī)定,向省監(jiān)管局提交更正登記申請,要求撤銷這份違法的注銷登記,卻被省監(jiān)管局于2019年8月20日書面拒絕。省級行政機關明知注銷材料系偽造,仍拒不糾正錯誤,助紂為虐的行徑,徹底澆滅了孟永林對行政救濟的希望。
司法防線全面失守:“起訴期限”成遮羞布,核心事實被刻意無視
2019年3月,他將省監(jiān)管局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,請求撤銷2004年的違法注銷登記?闪钊舜蟮坨R的是,法院竟以“注銷登記發(fā)生于2004年,距起訴已超15年,遠超行政訴訟法規(guī)定的5年最長起訴期限”為由,直接駁回起訴。孟永林上訴至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,二審法院更離譜,不僅維持原判,還倒打一耙,稱其“存在通過提起履職之訴規(guī)避起訴期限的可能”。
與此同時,孟永林提起的確認聯(lián)并合同無效之訴,更是遭遇了司法程序的“連環(huán)卡”。2017年8月,旬邑縣人民法院以“臺家山煤礦已注銷,法人終止,非適格原告”為由不予受理——明知注銷是非法的,卻以此為由拒絕立案,何其荒謬;后經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,淳化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勉強立案,卻在當年12月以“爭議財產涉及國有資產,權屬不明晰”為由中止審理,一停就是四年,直到2021年12月才恢復審理,至今仍未作出實體判決;孟永林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又被以“超過起訴期限”為由駁回。
“我2017年才知道企業(yè)被注銷,起訴期限理應從知道之日起算,怎么能從2004年注銷時開始算?”孟永林悲憤交加。他指出,一、二審法院故意無視注銷登記材料系偽造的核心事實,避重就輕用“起訴期限”當擋箭牌,純屬認定事實不清、適用法律錯誤。更可笑的是,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》明確規(guī)定,因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登記錯誤的,登記機關可在訴訟中更正;拒不更正的,法院可判決撤銷登記或責令履行更正職責——可一、二審法院對這份指導意見視而不見,分明是在刻意偏袒違法者,司法公正淪為空談!
非法拘禁、資產清空,八旬老人被逼絕境,多方舉報石沉大海
十五年維權路,孟永林不僅丟了煤礦,還蒙受了非法拘禁的屈辱。2003年6月的那次非法拘禁中,涇陽縣法院原副院長張利明等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,將他在涇陽縣非法拘留五十余天,期間還強行索要30萬元“贖金”。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在無合法文書的情況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張利明、劉可學等人的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。“等我拖著病體被關了五十多天出來,趕回礦區(qū)一看,徹底傻了眼——煤礦大門換了新鎖,門口站著中達公司的保安,礦上所有生產設備、運輸車輛都貼了‘旬東煤業(yè)’的標識,我的辦公室被清空,多年積累的生產臺賬、財務賬本和資質文件全被銷毀或帶走!”孟永林紅著眼眶控訴,中達公司正是借著他被非法拘禁、無法掌控礦區(qū)的空隙,在旬邑縣政府的默許縱容下,完成了對煤礦的全面侵占,而這一切,他事先毫不知情。后續(xù)他因患病被監(jiān)視居住,至今仍背著“取保候審嫌疑人”的身份,名譽權、人身權被肆意踐踏。依據《國家賠償法》第三條,孟永林有權向相關責任單位主張國家賠償,可他的舉報,始終沒有得到任何明確回應。
十五年來,孟永林跑遍了咸陽市政府、陜西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等大大小小的部門,提交了無數份證據材料,卻始終被推諉、敷衍!懊旱V是我一輩子的心血,從1984年考察到1985年建礦,再到后來修路建廠,前五年沒一點收入全靠硬扛,現在資產沒了,還背上了不明債務,維權十五年,跑斷了腿、熬白了頭,卻連一點公道的影子都看不到!”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,聲音嘶啞卻態(tài)度堅定:“我不信邪,更不信法律會縱容這些違法行為!我懇請上級部門能介入調查,查清偽造公章、非法注銷、強占資產的全部真相,撤銷那些違法的合同和登記,追回我的資產,還我一個清白,還法律一個尊嚴!”
本平臺將持續(xù)關注孟永林事件的發(fā)展,直至事件得到妥善的解決。
來源:https://zhuanlan.zhihu.com/p/1988987213984314834








